案例聚焦:王先生,一位对居住环境有着独特追求的业主,因将自家屋后绝大部分墙面及屋前小部分墙面涂成了醒目的红色,而卷入了与的法律纠纷。这起事件如同一枚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,激起了层层波澜。2023年5月12日,南京高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,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。
法庭内,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范律师,面带苦笑,眉头紧锁,他伸出四根手指,向在场的记者诉说着自己的无奈:“这已是我第四次在法庭上与王先生(本案被告)交锋。关于外墙的案子,我们已开了两次庭。而在此之前,他还告过开发商,那时我作为开发商的代理人,也经历了两次庭审。”范律师的话语中透露出对王先生持续诉讼的疲惫与不解。
据范律师介绍,社区物业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,王先生之所以与物业产生矛盾,根源在于他与开发商之间的旧怨。早在2010年7月,王先生就与江苏越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,购得了该公司开发的201室商品房。然而,签约后不久,王先生便因对房屋构造不满,将开发商告上了高淳县法院。诉讼期间,他更是做出了一项令全小区业主瞠目结舌的举动——将屋前屋后的外墙涂成了红色,并拆除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铁栅栏。面对王先生的这一系列行为,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无果,最终将其告上了法庭。
在法庭上,物业公司递交了2010年12月上旬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。照片清晰地显示,王先生不仅将屋后的绝大部分墙面、屋前的小部分墙面涂成了红色,还将屋前小花园的铁栅栏截短了十多厘米。物业公司认为,建筑物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组成。商品房内部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,业主有权自由使用;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全体业主所有,个别业主只可以使用,不得占有,更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用途。本案中,王先生虽然是201室的业主,但201室的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均属于共有部分,他无权随心所欲地加以改变。
范律师强调,《商品房销售合同》和《业主临时公约》中均有明确规定,业主应遵守相关条款。王先生既然在合约上签了字,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因此,物业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将外墙和栅栏恢复原状。
面对物业公司的指控,201室业主王先生却坚持认为,自己既然买下了房子,就有权按照个人喜好改变外墙的颜色。他激动地表示:“况且我只涂刷了凹进来的那部分墙面,也就是阳台的墙面。阳台是我花钱买的面积,我把它涂成红色有什么样的问题?”王先生的这番言论,无疑是对自己权利边界的一种模糊认知。
针对王先生的观点,律师提出了专业而中肯的意见。律师认为,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商品房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,王先生无权擅自改变其颜色。此外,从美学的角度来看,改变颜色将降低建筑物的整体美观度,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。因此,律师建议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诉求,判决王先生将墙面和栅栏恢复原状。
除了物业公司和王先生之外,第三方也对此案表达了看法。他们都以为,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,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。王先生无权擅自更改房子外立面颜色。至于未封闭阳台,即使王先生享有专有权,也应考虑到阳台墙面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整体性。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方面出发,王先生应保持阳台墙面的本来面目。同时,屋前小花园的栅栏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,同样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范畴,王先生无权擅自截短。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、环保、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,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,应当依法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置。此外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还明确规定,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变更用途。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,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。
在此案中,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限期将墙面和栅栏恢复原状。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,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。
王先生与开发商、物业公司的纠纷仍在持续发酵。除了对开发商的不满外,王先生对物业公司的服务、收费等方面也多有怨言。然而,由于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,目前无法更换物业公司。但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,一旦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经业主大会同意,是可以解聘老物业公司并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。
法官就此案提醒广大业主:与开发商和物业产生矛盾时,应采取理性方法沟通解决。不理智的举动既不能处理问题,还会促进激化矛盾。只有通过平等、理性的对话与协商,才可以找到处理问题的最佳途径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